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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9号晚6时许,我和同学王某在学校食堂吃饭时,我同学王某和邻桌的一名同学因买东西时发生碰撞产生矛盾,导致发生冲突,我看到对方中有我的老乡,意欲制止,无奈对方人多,我劝阻不下,发生殴斗. 混乱中我被打,出于自卫被迫还手,我头部被酒瓶砸中受伤流血,事后到医院包扎了事.腰部受伤,到现在尚未痊愈.事情过后对方中的一名同学找到学校,说眼睛受伤住院,要我赔偿损失,因除我在外几名当事人都不愿出面解决,一直拖延至今,去年12月份珞珈山派出所通知我去协商此事,也因两名当事人没有出面而没能解决. 直到2010年6月14号我接到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那名眼睛受伤的同学起诉包括我在内的四名当事人,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当时我也是出于制止发生冲突的善意去劝阻,后被迫自卫,而且身上几处受伤,也是受害者,并且在事件全过程我和原告无一点身体接触,所以对于他的索赔我不能接受. 本案将于6月30号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诚请律师帮助.

其他 2010-06-18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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