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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个人住的是一套三室的房子,和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小丽(乙方)一个人签的!(而且没有任何书面合同说小丽代表我们和小董作为乙方)租房合同是2014年12月2日到期,在11月初的时候,小丽打算在合同期满了就搬走,不继续租了,并且已经告知房东。我和小董想继续住,就和房东商量我们两人来租这个房子,当时打电话和房东商量,房东同意1900元/月租给我们,让我们商量一下谁签合同,然后交房租。但是过了四五天(11月21日)(合同还未签)房东打电话说要把房租涨到2200让我们商量一下。经商议,我和小董承担不起房租,决定不租了,并于11月24日打电话给房东,告知合同期满就不租了!然后房东就说我们耽搁他的时间,不退1900元的押金给我们。合同上写着1·续租:提前一个月重签合同,缴纳租金;不续租则在合同期满日结清账务,归还租用物品;2·甲方收取乙方租房保证金1900元,合同期满后无违约、无欠费甲方全额归还乙方。3·合同上并没有写如果不续租需要提前多少天告知甲方。如果按照合同上来说,乙方不租,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了。我想请问一下,1·签合同的人(乙方)发生改变,算是“续签”还是算“新合同”?我们还在合同期内就提前告知房东我们合同期满就搬走,他有理由可以不退我们租金吗?如果他坚持不退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4-11-25 2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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