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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1月份,我同客户签定书刊广告合同,四期广告共9600元,广告款在2月份时一次性付清了,发票也给客户开过去了。今年8月份,我给客户安排了第三期的广告。但我写广告上刊申请表时写错了合同号。我的主管在当月也没能发现将错误的合同号报给了财务,在9月初的时候财务才发现合同号写错了,但财务报表已经写好了,不能在更改了,只有申请核减8月流水,等到9月份的时候补上。我在9月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离开公司时还有8月的工资没结清,后来公司通知我说需要扣500元来作为惩罚。 之前也有同事核减过流水,都未进行过任何扣款。现在公司扣我500元,我心里挺难受的,个人觉得公司的做法没道理,而且扣款比例比较大。不知道我有权利要回被扣的款吗?通过什么途径呢?

电子商务 2008-10-22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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