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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基层供销社的下岗职工,1999年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属社会统筹单位)当时由于企业效益不景气,企业内部规定,职工每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直至2009年底。2010年元月份起,县供销社强行将我们全部转入到买断单位,养老保险金全额由职工个人负担,我们已下岗多年,且大部分属于40,50以上人员,我们平常的生活保障都没有,怎么能承担得起巨额的养老保险金费,请问:县供销社这种做法对吗,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0-06-21 15: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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