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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去年10月份因工伤送到福州医院抢救,住院期间用医保卡结算,住院一个月,单医药费就花了7万多,其中医保卡报销3万左右,单位先借我们2万5千元,其它我们自己付,出院至今都在家休息,出院后每十天半个月都要到福州去复诊开药做ct,每次医药费都在千元以上,今年5月份做了工伤鉴定,鉴定为8级伤残,单位向有关单位报工伤理赔,可回复说;"已经用医保卡结算,不能进行工伤理赔'.但住院期间单位并没有向我们说明不能用医保卡结算,也没有派人来处理这些事情,如今我们不但医药费无法报销,更不用说去福州的车费,误工费等。请问我们是否能进行工伤理赔?如果能理赔,该如何赔?我们又该通过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7-07-30 23: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参考法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1、可依法申报工伤;2、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法院起诉。
  • 可以,如果跟单位协商无果,可到劳动仲裁委去申请劳动仲裁!
  • 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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