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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李某,他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另立门户。李某于2006年购得一200平米的旧房,并于2011年改建,建成14套住房和4个门市,李某现将其中的两个门市和两套住房的产权直接办理在两个子女的名下,税务机关认为李某将其中的两个门市和两套住房的产权办理在两个子女的名下应视为赠与行为,两个子女所得的两个门市和两套住房应按受赠行为缴纳契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应视为赠与行为,不符合房产赠与条件,应属于建成后自用,不应缴纳契税,请律师指点,谢谢!

其他 2014-12-01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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