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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压路机驾驶员,法院认定未经培训,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使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单位正在施工的公路进行碾压,当压路机退压路基时,将正在压路机后面的4名儿童压死。施工现场没有安全员,单位没有叫我任何培训,法院判我一个人的刑。

刑事辩护 2010-06-25 13: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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