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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浙政发[2003]52号文件规定不能享受。理由: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怎么补差,只要获赔的数额超过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浙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应当享受。理由:该文件规定应扣除的五项费用中,没有提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就足以证明应当享受。虽然该文件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2009年8月5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但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可以参照处理以前发生的工伤事件。

仲裁 2011-11-18 1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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