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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7年1月15日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做为广告公司,租期为五年,每三年10%递增,租金为2000万元,但是我房东为卖羊肉片占房屋的三分之一,达成协议后,签定此合同。 由于三间房都为一个房东所有,我左侧为百分百鞋店,就门头广告问题,百分百鞋店在我来之前已经将我的整个门头占为已有,且与房东签定协议。在我租房前,房东要求我做到百分百鞋店广告牌的下面,在我广告的下面还要为我房东写上锡盟羊肉片店,但是房东口头答应我只要百分百鞋店换广告布,我就可以把我的门头广告做到最上方。 现在经过一年的时间,随着广告业的不断更新,我现在要求把我的门头占为已有,并更新换成吸塑广告,经和房东协商,他拒绝了我的请求,坚持不同意这种做法,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保留我的门头广告这一块。 希望能尽快给予解答!谢谢! **设计 2008年1月15日

调解 2013-07-08 21: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门头归谁使用,那么承租人是享有使用权的。房屋的出租既包括对房屋空间的使用,也包括对门头悬挂广告使用。尤其对于你而言,房屋租赁是商用,那么门头广告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 在你租房前,房东要求你做到百分百鞋店广告牌的下面,在你广告的下面还要为房东写上锡盟羊肉片店,这说明,你当初对房东的这一要求是同意的。现在你要求把门头占为已有,也只能通过与房东的协商来解决这一问题。
  • 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门头归谁使用,那么承租人是享有使用权的。房屋的出租既包括对房屋空间的使用,也包括对门头悬挂广告使用。尤其对于你而言,房屋租赁是商用,那么门头广告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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