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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我是外地来沪打工的,我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了。向老板提出休产假,老板起初以为是发几百块的工资很爽快的就答应了,但后来听说要发全额工资,立马翻脸并当着全公司同事的面逼我辞职。由于我们老板是新加坡人,在上海的公司是挂靠在别人的公司下面,我当初进公司面试时,主管曾口头承诺我的基本工资是2300,并和总公司签合同。但今年和公司签合同时,却改成了和中介公司签,并且工资只有1000,当时给我们的解释是工资分两部分发,总公司发一部分,老板发一部分,言下之意是为了逃税但不影响我的工资额,而且老板发的工资单上也明确写了基本工资2300。由于每月工资都能按时按规定发放,当初大家都没有提出疑义,而且老板的规定也容不得我们商量。只是,我现在要休产假,牵涉到产假工资了。老板却说我不是和他签的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所以只能发1000的产假工资,还说当初他说的2300的基本工资其实是含了奖金和饭贴。这些在面试的时候都说的很清楚,基本工资就是2300,奖金是额外的要根据平时的表现来决定,而且没有饭贴。现在老板却矢口否认当初所说的一切,并威胁我辞职,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到底应该拿多少产假工资?

诉讼 2020-07-05 17: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可以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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