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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与我妹夫2000年以来,一直在浙江义乌打工,但我妹夫因婚外情都有一个婚外孩子了,上年7月他们已到四川老家法院通过调解,与第三者断绝了关系。但现在我妹妹与妹夫处不好,妹夫要起诉离婚,但其中他们到10月26日就分居满一年,而且妹夫也差不多回老家四川将近一年,你看,应该是哪里法院受诉啊?拜托张律师了。 事情发生在夫妻双双经常住地的同一地域,而且时间是数年,但男方已回老家将近一年,如果他先起诉又应该在那里受诉啊,我们希望在义乌好一些。

离婚 2008-10-24 17: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话,在男女任何一方现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起诉离婚的话,应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经常居住地是指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
  •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据相关意见,下列案件,也有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只能在男方老家起诉!
  • 常住地法院可以起诉离婚。证明在该地居住一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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