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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开办单位--能否解释为自然人股东

案件执行 2008-10-27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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