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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因急于找一个钟点工到某家政公司,经中介所负责人推荐见了钟点工本人并签了为期一个月的合同,同时按其规定交了中介费200元(承诺保一年,一年内不满意可换家政服务员)。钟点工到家服务2天并未向中介所负责人介绍的那么优秀,因为不满意于是婉转地辞退,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其2天的工资,考虑到这么“优秀”的人员都这种表现,而且还要支付其工资,即便换人也是这样,于是没有再用钟点工。(因一直忙于家里的事情未脱开身)2010年6月28日,来到该中介所,要求部分退回中介费,但中介所负责人以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签定后中介费一概不退为由予以拒绝。我认为该合同如此规定本身就不合理,沈阳市目前对家政服务的中介费收费有没有统一标准?另外,家政服务人员服务不周在先,中介公司有夸大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且家政服务人员只到家中工作两天,是不是也不应该按照全额收取中介费?综上所述,想请问律师,我向该中介所提出退回中介费是否合理?按照相关规定该中介所应向我退回中介费多少?谢谢律师!

消费者维权 2010-06-30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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