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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要请教一下。我起诉了债务人,并获得了胜诉,但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一份未发到他手上的拆迁赔款,于是法院向拆迁办发了一份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当时拆迁办给法院的答复是拆迁款还没有下拨,随后法院就裁定中止执行。但后来拆迁款下拨后,拆迁办没有通知法院,而是直接把款发放给了我的债务人,导致执行再次不能实现。请问这种情况下拆迁办要负责任吗?之前发给拆迁办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在拆迁款下拨后拆迁办是否依然有义务先行通知法院?谢谢~

其他 2010-06-29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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