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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5月份购买的期房,合同收房日期是2009年10月份,但是开发商直到现在2010年6月份才通知我们收房,期间没有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延期收房。现在收房时开发商要求我们缴纳各种费用包括补交房屋面积偏大的差价,但是却拒绝现在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只说公司会在以后统一考虑违约金的事情,现在无法给我们答复。可以要求他们在收房之前支付违约金吗?法律有规定违约金什么时候赔付吗?如果他们不支付违约金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而据此引起的延期收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合同要求在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书的15天内收房否则我们需要支付违约金)

其他 2010-06-30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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