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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4月2日应聘于一家公司,于6月28日发邮件通知公司离职,合同注明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在公司说我离职得太突然,必须得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并不给我开辞职报告,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按照公司的做法违法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但如果就是不给我开辞职证明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0-06-30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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