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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原棉纺厂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建设工程承包给赵某修建,工程完工尚未验收,赵某以雷某欠其工程款为由,将所修建房屋卖了一套给田某。田某得知实情时已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未办理登记。雷某以赵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主张赵、田二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田某返还房屋。其主张是否得到支持?

其他 2010-06-29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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