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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问题,这个界定是要到专门的机构去办理,还是自己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就有权并有能力去界定? 谢谢!

其他 2010-07-03 09: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况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专利权归属产生争议,可由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要求调处,但解决不了的,知识产权局不能作出决定;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诉讼方式解决。
  • 是不是职务之内的,有没有用公司的资源。
  • 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就可,如果另一方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解决。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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