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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08年元月达到退休年龄,到劳动局提出退休申请后,因之前的档案中的曾用名和户口本上的名字不符合(档案上的名字是我母亲的乳名),劳动局社保部要求提供公安局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我母亲也及时提供了证明,并交到相关经办人手中。后来催了很多次,社保部工作人员都说尚未研究通过。直到2010年4月,劳动局才通知通过研究,认定是同一人,可是,现要求我母亲补交0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退休工资从2010年5月起发放。对此,我不理解,公民改名并不违法,为什么却因此停发两年多的工资?

争议解决 2010-07-02 1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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