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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毫不知情原告(银行)和被告前夫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和《个人贷款合同》。法院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原告本金、贷款利息、罚款利息及其他诉讼费等。(事发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 现被告已还清原告(银行)的本金及部分利息,并已查清原告(银行)在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时,贷款过程是通过中介进行的,信息是中介提供的,并且信息、证件等都是伪造的(被告身份证是冒名顶替的。两份合同上的被告签名经司法鉴定都不是被告本人,并也不是同一人所签的笔迹。其它书面文书的签名肉眼就能辨别出不是同一人所签的笔迹)。 请问律师: 一、银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我能否主张我的权利,要求银行对他的职务行为所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贷款利息、罚款利息及其他诉讼费等)由银行自己承担。 三、我在维权时所产生的费用是否能主张要求银行赔偿。 四、在主张权利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其他 2010-07-06 2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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