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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83年跟父母分居,当时只有我和老婆孩子(长女)住在一起,哥哥是国家干部。可是分居时哥哥也分到了两间房子,且立下了分居单,当时老的说,老人在,先住着哥哥的两间房子,老人不在时,就是我的房子。但是分单上没有注明。1991年,改换新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我父亲就把四间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这个事父亲没有告诉我们,也就是说,我和哥哥都不知道。直到2013年春天,村里再次要换新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我才知道这事。哥哥也知道了,所以哥哥就回家要他起先分居分到的那两间房子。他以分居单为证,我以土地使用证为证,我们互不相让。因为这是我父亲给我的。请问您,这四间房子归谁所有?这能作为老的遗产吗?我们在共同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前提下,哥哥是否能够继承?敬请您给予最完美的答复,谢谢,谢谢!

其他 2014-12-24 1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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