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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下乡检查工作,晚上就在某乡粮站的顺风餐馆吃饭。酒足饭饱后,王某到该餐馆的厕所方便。餐馆的厕所在后门外,要穿过后门,下十来级台阶。因为天黑,灯光很暗,加之喝了点酒,台阶又没有栏杆,王某一脚踏空,摔下台阶,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李某要求王某所在的单位县农业局、乡粮站、餐馆老板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县农业局按工伤赔偿了抚恤金10万元。乡粮站称与此事无关拒绝赔偿、赵某以王某酒后行为及餐馆租用的是粮站的房屋为由也不同意赔偿。 经查,赵某租用了乡粮站的门面房开办了顺风餐馆,餐馆经营性质为个体户,经营者就是赵某。赵某与乡粮站有租房合同,约定赵某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赵某自主经营,自负其责。房屋出租时厕所就是这样的,打开后门就是台阶,台阶只有后门宽,旁边没有护栏,到地面垂直高度约2米。出事之前,赵某也发出这个台阶的问题,但还未与粮站协商解决办法。乡粮站无法人资格,是县粮食局下设的国家粮收购点及粮库。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其他 2012-03-04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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