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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上初一在校住宿,因打饭时别的孩子骂他,发生口角后被那个孩子叫了几个同学,拽到厕所打伤,造成右侧鼻骨骨折,上额窦骨折,一颗门牙松动,并掉了一小块。请问这样的情况,那个孩子的家长(他家孩子13周岁),和学校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

其他 2019-12-26 05:3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对方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管理不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具体赔偿要看实际损失情况。
    【追问】住院一共花了5000元,对方家长只给出6800元,我们不同意,我们算了一下,误工费1000,门牙还需要换,这个1000,营养费1000,加上那5000,一共8000元。不算多吧,还没算精神损失费,在医院的饭费。在医院一共住了15天。
  • 那个学生的家长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但是此条文的表述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并非只有没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是不是有过错,是不一定的。而这个条文的写法则是没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 考虑发生的损失,及结合过错来承担责任,建议积极协商解决。
  • 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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