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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8年2月应聘某公司夜保安工作,公司主管承诺;1个月试用期。使用满意第2个跟我签合同。同时按劳动法规定给我交五金。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今公司还没有跟我签订合同。工作每天12小时。没有休息日。天天上班。工资只有1050块加150块夜餐补贴。我多次交涉要求给我休息天。余姚市最低工资。没结果。我不想做了。我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现在怎么办?我不懂劳动法,不知怎样维权?请律师帮帮我。

其他 2010-07-10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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