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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作为房东与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乙方(承租人)入住前进行房屋装修(装地板,厨、卫贴瓷砖等),并承诺装修的一切赠送给甲方,不会去人为损坏。甲方因此给乙方优惠的房租价格800元/月,且三年不变,三年后视各年市场房租价格行情作上下调整,并略低于市场价格,保证租给乙方五至六年时间。房租从2006年5月15日起计算,此前时间不计房租,作为甲方优惠给乙方的装修时间。 请问:若我出租五年就不租了,是否可以,是否违反合同,若房客因此损坏房屋装修是否可起诉他,能胜诉吗?

其他 2010-07-07 23: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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