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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租赁纠纷 原出租方在门面承租方的不知情下把整栋宾馆转让第三人,在他们办好一切相关手续后才通知门面承租方。现在的宾馆负责人要求收回门面使用权。说是要搞装修,没有拆迁任何楼房。他只赔违约金3000元。以下提供合同部份重要内容。请问我是否在他赔偿3000元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我现在一年收入5万左右,合同还有二年多,是否能按我的年收入要求他赔偿。 门面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自愿将宾馆的北楼门面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止。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可能的方便和条件: 2、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及时维修损坏的电路、水道,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需付给对方叁仟元违约金。 2、如在承包期间,甲方整栋楼需要改造重建,不属违约。

其他 2010-07-07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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