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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8点上班,8点05分前到岗不算迟到,而2014年12月份我因不可控因素累计迟到6次(最多一次23分钟),累计迟到时间73分钟,迟到5次(含)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故我现在迟到6次变成了旷工半日,以下是我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一)员工迟到、早退15分钟内每次减发标准金额(当月岗位工资+当月绩效工资)的0.3%,但不低于10元;(根据我工资应扣18.5元)(二)15分钟(含)至30分钟,每次减发标准金额(当月岗位工资+当月绩效工资)的0.5%,但不低于20元;(应扣30.8元)(三)旷工半天的,减发标准金额(当月岗位工资+当月绩效工资)的25%;(应扣1540元)根据上述我司规定,若按迟到累计应扣123.3元,按旷工半日应扣1540元,当时的规则定有我签字,这个差别太大了。请问我公司的规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感谢您为我解答。

其他 2019-10-10 18:4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累计迟到次数可以算旷工处罚
    【追问】可旷工是没来工作,我是来了工作,只是迟到,且迟到本身也有相应处罚,但以旷工处理,性质上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呢?
  • 建议委托律师
  • 如公司随意克扣工资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如有充分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你的月工资2500元,公司对其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元(2500元×20%),因此,若公司以迟到为由扣除超过工资20%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退回超额的罚款。
  • 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 扣发过高,可去人社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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