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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北京一家公司签定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协商不成,甲乙方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请问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 问题补充: 我方是被告,是在武汉的一家公司。原告是北京的公司。去年我方与原告签定了购货合同,工程的履行地在山东枣庄。6月15号北京公司在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讼诉。我方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被法院以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协商不成,甲乙方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各自所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驳回。请问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

争议解决 2010-07-08 14: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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