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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在2009年9月3日在南安市民证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2日生一女儿叫####。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生活观念不同至使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现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于每月初存入女方银行卡,直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双方结婚后无共同的房产车产,结婚时所用的金器(戒指两个,手环一个,项链一条,耳环一对)归女方所有,结婚时的男方给女方的聘金红包等6万左右也归女方所有用于孩子以后的急需。结婚时女方无嫁妆所以无任何家俱电器的分割。各人私人财产及物品归各自所有,无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跟债务的关系。 五、男方有每月一次探视女儿的权力,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而定。小孩户口随女方,小孩名字的更改由双方协商而定。

离婚 2011-12-06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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