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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6号在一家公司上班至7月6号一个月时间,还属于试用期,现在已经辞职了,我是在6月底以口头形式跟公司负责人说要辞职,后来到7月5号又以书面形式申请辞职,可公司人事部说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要扣十天的工资,后来让我先办理员工入职手续(不是转正手续)和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需扣除十天工资,当时我签了,我想了解下,在我同意扣十天工资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能要回那十天的工资?公司这么做是否侵犯了员工人身利益? 我今天打电话到那公司想要回那十天的工资,可人事部说这是公司规定的,再说也是经过我同意的,所以一定要扣,我就说这是违法行为,如果不退还我,我就向劳动监察部举报,可人事部的说随便我,我到底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们帮帮我。

调解 2010-07-11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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