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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三号本来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受害人过马路没走斑马线,被左转车辆撞倒在地,头破血流,肇事车主把人送到医院后,医生做完检查说没什么大碍,须入院观察,可受害人的表现是头晕恶心,呕吐,不能下床走路到今天8号了,还是不能走。可今天无意看到护士的病例上写着3号受害人行动自如,生活能力自如。我把病例夺走了,(因为我怀疑肇事车主和医生好处串通一气想让早点出院解决他的事),我该如何投诉维权'

其他 2018-01-24 12: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向医院院长反映解决此事,或是到卫生局投诉。
  • 你好,直接到卫生部门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完成后,交警可以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就相应问题起诉到法院。
  •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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