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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与物业所有者有什么关系?

物业管理合同 2020-09-27 1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 你好,可以具体咨询一下主管单位
  • 你好,至于物业公司“不作为”的问题,你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你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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