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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商品只付预付款没签合同就付首付,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10-03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陷阱?  
    1、广告陷阱。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  
    2、销售陷阱,内部认购,加大买房者风险。正当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时,开发商其实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更糟糕的是,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3、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现场设“托儿”,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4、合同陷阱。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许多市民纷纷购买商品房,由此而产生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急剧上升。其实如果我们了解商品房购买的步骤有哪些以及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陷阱,要怎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之后就可以轻松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 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应的。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等都是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有履行,那么合同还不能生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生效。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
  •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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