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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人)协助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随后发生债务纠纷,债务人仍健在,法院判决委托人赔偿债务。这合法吗?怎么解决?

继承 2020-10-13 06: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处置委托的事务,是受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应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依其性质可分为“命令、指导性和任意性”处置三种。
    “命令性”处置,要求受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置:“指导性”处置,委托人要求受委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部分酌情裁量处置:“任意生”处置,是指受委托人在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受委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受委托人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委托第三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其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  总之,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时,从基于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这一点出发点,采取遵循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积极稳妥的措施完成委托事项。
  • 务授权委托书范本,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就委托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书写债务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要求受托方进行调查,并且支付调查费用,委托方要按照合同进行工作和汇报工作情况等。
    以上就是有关书写债务纠纷委托书时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在个人债务中,有些时候债权人因特殊关系无法找债务人清偿债务,只得委托别人带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力,这时就需要债权人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代理人了,让代理人的行为合法化。
  •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属于因无效代理的,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实施上述几项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未特别写明的,只能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这些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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