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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当事人为该村居民,乙方因特殊需要没有土地和宅地,甲方擅自将自己名义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建造宅地是否合法,征收的钱应该交给那边吗?

争议解决 2021-08-14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您好,你们有签订合同吗
  • 你好,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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