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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