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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约定了仓储货物的数量、种类、验收方法、出入库时间、具体方法和程序。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好一切准备,清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从此拒绝他人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完毕,可以开始交货和仓储。然而,仓储公司不同意,装配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另一方的仓库。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仓储费。问题:仓储合同有效吗?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 2022-03-21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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