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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双方约定工资为120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中写明)。现在公司想把我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如果我选择在12月11日拒绝,我可以得到多少劳动补偿?如果公司解雇我,我如何向公司索赔?目前,该公司尚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此外,在此期间,一些工资备注是往来账户,其中只有一部分是代表其他人支付的。我怎样才能向公司索赔。

劳动纠纷 2022-12-29 0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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