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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于2016年9月5日加入这家公司时,合同签订了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2016年12月3日,我被告知取消这个职位,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找工作,并让我签署延长试用期的条款。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5-14 12: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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