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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3月份入职公司当业务并且没有签订劳工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欠条是两年前签订的,现在不干了客户不承认欠条,或者已经更换老板,公司要从我的工资中扣除请问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22-10-14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欠职工的工资,职工可以这样维权:
    1、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恶意欠薪的,职工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等机关来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恶意欠薪的,职工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等机关来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即使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老板恶意欠薪,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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