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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丨鉴定无等级,赔偿大打折扣?律师团队助当事人重鉴十级,足额获赔!
自己一天的工作,勤勤恳恳,不料刚入职第5天,田大姐在操作烘干机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烘干机三角皮带里,导致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为田大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因为这次事故给田大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续赔偿费用单位却未曾提起。选择委托事已至此,生活仍然要继续,田大姐想着跟单位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单位甚至不愿意为田大姐进行工伤认定。就在田大姐及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了解到了团队,得知其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咨询过程中,对田大姐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大姐及家人充分感受到我们专业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团队处理案件。案件处理流程单位拒赔,真诚委托2022年7月,受伤后的田大姐主动找到我们,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田大姐主动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负责此次赔偿事宜。初鉴无等级,团队出手2022年8月,在收到无等级鉴定结论后,立即指导田大姐申请再次鉴定,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推进索赔进程十级伤残,成功获赔2022年9月,在团队的帮助下,田大姐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成功到赔偿款。案件流程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一起讨论案情,田大姐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在鉴定时田大姐被鉴定为无伤残劳动障碍等级。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田大姐的伤情,该份鉴定结论是有失公允的,并且如果认定为无伤残等级,田大姐的赔偿款将大打折扣。于是帮助田大姐充实医疗材料,及时和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沟通,向省级伤残鉴定提起再次鉴定。经过团队的努力,田大姐如愿收到鉴定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完美收官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提交证据,引导案件事实等,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出具调解书,帮助田大姐争取到了八万多的赔偿款。拿到工伤赔偿款后田大姐对团队表达了感激之心,也对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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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承租公房拆迁获得安置利益属于个人财产吗
平区某号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前原告及其妻子和女儿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一间仅有19.33平方米的房屋中。被告户口空挂在原告的房屋上,被告及其妻子和儿子并未在此居住。2006年1月4日,原告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原告和被告二人共同取得某安置房屋指标。原告和被告协商后决定购买并开始选房,最终确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和被告予以支付。原告将购房款支付被告,由被告办理后续手续。房屋领取钥匙后,被告以现居住房屋面积较少为由,与原告协商暂时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由其居住并使用,原告表示同意。2019年6月,原告因户口迁移问题找到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才出示房本,原告发现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登记在被告自己名下(单独所有)。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周某杰辩称,1.房屋是我爷爷的,我是周某奇的长子,当时我爸跟我爷爷商量说这房屋给我。后来我母亲分家时把房屋分给了我和我弟弟,给了孙某一个两居室,是我母亲过户给孙某的,房屋给我弟弟。我母亲分房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我知道就默认了。2.2005年遇到了拆迁。我同意了。拆迁的时候,房屋内户口是原、被告两人都在。拆迁后,房管所批给我一个70平米,给了原告一个50平米,所以总共给了一套房三居室。原告跟我商量,让我养父母,他把户口迁走,我说可以。原告大约于2006年3月把户口迁出,只有我一个人的户口在房内。买房时候,原告支付5万元,装修时给了5万元,涉案房屋内原告共出资10万元,原告要房屋一半就要一半。第三人孙某辩称,1.案涉房屋系孙某和周某杰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原、被告是兄弟关系,被告为了非法谋取更多的房产份额,在庭审中举证主张该房屋与原告共同购买,有原告份额,但是经过原告质证,并结合全案证据来看,能够确认事实为:诉争房屋不是拆迁后的安置房,而是孙某与被告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进行货币补偿,并没有“安置房屋”。案涉房屋与原告无关,而是孙某与周某杰的共同财产。2.本案原、被告恶意串通意图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杰一方面假借与孙某协商房屋价格故意拖延庭审程序,另一方面为规避法律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周某聪与周某杰恶意串通虚构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意图通过本案诉讼程序非法获取案涉房屋份额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昌平区某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法院查明周某杰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5日,我院判决孙某与周某杰离婚。周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周某杰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二审裁定书已生效。周某杰与周某聪系兄弟关系。周某杰承租了西城区某号公房一间,后上述公房一间涉及拆迁。拆迁前,周某杰、周某聪的户口登记在此。200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西城区某号正式住宅房屋一间进行拆迁,乙方现有正式户籍贰人,实际居住人口陆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之弟周某聪、之弟妹、侄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款为170104元、重置成新价款为14925元、扣除购房款4776.59元,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180252.41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55381.6元,拆迁补助费共计235634.01元一次性付给乙方。同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另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特困补助费114365.99元。签订上述两份货币补偿协议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杰上述两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合计350000元,周某杰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因当时周某聪的户口在西城区某号,同时也在此有自建房,201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周某杰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另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聪、之妻、之子;甲方支付乙方自建房屋补助70000元、拆迁补助费180000元。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聪上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助费合计250000元,周某杰代周某聪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周某杰因西城区某号原承租公房一间被拆迁,周某杰作为被拆迁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核准通过了周某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中载明了周某杰的身份情况、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地址等信息,同时载明“经我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购房家庭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最高总价标准28万元以下(含)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2006年12月27日,周某杰(买受人)与北京S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杰以308034元的价格购买昌平区某号房屋,。2008年4月2日,周某杰取得了昌平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18年7月2日,周某杰更换上述某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周某杰,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诉讼中,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陈述某号房屋购房款系用西城区某号拆迁后获得的补偿、补助费支付。此外,周某杰还陈述某号房屋购买时周某聪出资50000元、装修时支付50000元,主张房屋中有周某聪的份额,但周某聪、周某杰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号房屋交房后,周某杰、孙某一家居住使用,周某杰父母生前一同居住在此房屋。周某聪并未居住过该房屋。裁判结果:一、周某杰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某房屋归周某杰与孙某共同共有;二、驳回周某聪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具体到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聪对诉争的某号房屋是否享有财产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某号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周某杰承租的原西城区某号一间公租房被拆迁后,周某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显示周某杰家庭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其次,购买某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认可系从西城区某号承租公房拆迁补偿、补助费中支付,而周某杰领取的拆迁补偿、补助费350000元,足以支付某号房屋购房款;第三,周某聪、周某杰陈述周某聪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及50000元装修款,但二人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某聪要求确认其持有某号房屋50%的份额及要求周某杰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现周某聪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房屋有实际出资,故其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周某杰申请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用拆迁补偿、补助款购买,而拆迁补偿、补助款系周某杰、孙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争某号房屋属于周某杰、孙某共同财产,故孙某要求确认某号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周某杰辩称,诉争房屋有周某聪的出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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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购买本村房屋房屋主人可以起诉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1998年5月1日赵某刚与周某欧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周某欧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原始登记人系赵某刚。此房屋售价4万元,1999年周某欧又以5万元将房屋转卖给了被告林某露。原告认为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规定,周某欧、林某露与赵某刚不同村,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所售房屋在宅基地上,与土地不可分离,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本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原告认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被告辩称周某欧、秦某聪均未答辩。林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是否合法及无效由法院决定;第二项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原因如下,首先,林某露早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售,购买了此房屋,并将家人搬进该院落一直居住至今,别无其他居住的地方;其次,林某露对涉案院落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翻建,投入了近百万元进行了装饰,也不是原来从原告处购买的破旧房屋;再次,鉴于可能面临副中心拆迁和改造的问题,以及目前北京地区关于农村宅基地评估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导致林某露无法向原告确定主张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扩大问题,但是,林某露就法院如果判决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保留起诉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法院查明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系该村农业家庭户。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赵某刚,土地类别为宅基地。1998年5月1日,赵某刚(甲方)与周某欧(乙方)签订《卖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赵某刚将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卖给了周某欧,房屋价格为人民币4万元,卖房款已付,特此证明;2、以上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赵某刚和周某欧均在《卖房协议》落款处签字并按手印。1998年12月9日,周某欧(甲方)与秦某聪(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将通州区S村房屋院落的所有权利、义务以及周某欧在原《卖房协议》中对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2、乙方将全部转让费伍万肆仟元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屋转让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周某欧和秦某聪在该合同书的落款处签字并按手印。经本院核实,周某欧、秦某聪、林某露均非北京市通州区S村本村村民,与赵某刚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查,秦某聪与林某露二人于1995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7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秦某聪与林某露于2007年11月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位于通州区的平房归林某露所有(包括生活用品)。后,秦某聪(甲方)与林某露(乙方)又于2009年4月11日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于1998年12月一起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平房院落并共同使用至2007年11月7日;2、甲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原则,愿将该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全部一次性交给乙方,该《房屋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现涉案房屋由林某露实际占有、使用。在庭审中,本院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针对房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露提出的赔偿数额与赵某刚同意给付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裁判结果一、确认赵某刚与周某欧于1998年5月1日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二、驳回赵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因涉案院落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赵某刚,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购买涉案院落的周某欧、秦某聪、林某露并非涉案房屋院落所在村的村民,与赵某刚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赵某刚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因违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应属无效。故对于赵某刚要求确认其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刚请求林某露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的诉讼请求,林某露表示腾退、返还房屋要以赵某刚支付相应补偿款为前提,双方关于补偿款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查明事实,赵某刚自愿将涉案房屋卖给周某欧,周某欧又将涉案房屋转卖了秦某聪、林某露夫妻二人,且秦某聪与林某露向周某欧支付了5万元。后秦某聪与林某露离婚,秦某聪与林某露签订《离婚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由林某露成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现赵某刚请求确认其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系赵某刚先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赵某刚要求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林某露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必须同时解决补偿买房人的问题,腾退义务与补偿义务同时履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否则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因目前通州区关于集体土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无统一适用标准,无法确定涉案房产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而无法确定赵某刚应向林某露支付的合理合法的补偿款数额,而双方对补偿款数额亦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存在一定差距。故对于赵某刚要求林某露腾退并返还房屋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林某露的陈述其自以前夫秦某聪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已超过十余年,并对涉案院落进行了较大投入和改造,其在北京亦无其他住所,在双方未解决涉案房屋赔偿问题之前,林某露继续行使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权能,能更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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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高利贷后果是什么
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不还高利贷后果是什么不还高利贷后果是会被不停的催收,需要偿还高额利息,严重的会被告上法庭,余生都在还债中度过,影响家庭生活。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二、高利贷违法判多少年高利贷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超过年利率多少属于高利贷法律快车提醒您,年利率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就属于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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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认定
的特征为: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恶意串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合同因一方存在过错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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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和预售的区别
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2.承担的风险不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买房人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对买房人而言相比于商品房现售存在更大的风险。3.交房时间不同:商品房预售时房子还没有修建完成,是在合同时间内修建完成再交房;而商品房现售签完合同就可以立刻交房。二、商品房的居住权是多少年买的商品房的居住权一般是70年,自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法律快车提醒您,住宅用地所属土地的产权年限为70年,产权年限届满到期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仓储用地50年;(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三、商品房怎么过户手续商品房过户手续:1.商品房过户需要到当地政府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3.买方向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用和成本费;4.等待房屋所有权证,然后买受人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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