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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的一家外国公司工作,并签署了一份无期限合同。我的工资是上海平均工资的三倍多。现在,公司要求与员工协商终止与现有公司的合同,并与集团旗下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但该合同不再是无期限合同,约为5年。作为补偿,补偿方案是根据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n计算的。此外,薪酬标准不是根据我的实际月薪计算的,而是上海平均工资的三倍。对不起,这合法吗?我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吗?

劳动纠纷 2022-04-19 00:0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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