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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工作的试用期是一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是2800美元。当时我签了一份合同,老板没有一式两份,所以我没有。现在我已经工作了25天,想辞职。老板说我只能按照厦门1700的最低工资计算。这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04-27 15: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工资应当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来按月结算。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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