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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门前的车位属于谁的,是公共的吗,

物业管理合同 2022-09-29 0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1、关于车位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是全体业主所有;
    2、关于车位的用途,首先是要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
    3、关于车位的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住宅小区内无法办理车位权属证书的车位,其产权归属于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不是车位用途,是无法办理车位权属证书的,其权属应属于业主共有,但不是以车位的产权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你好,车位要看位置和产权规划。比如一般地下车位的话,除了特设的地下人防车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地上停车位就看是否占用业主用地,占用的话就是业主所有的,反之就是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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