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盟拆迁安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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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裁定下来,复议期间可以执行被追加人吗
议期间可执行,但特定情况可停。具体操作:1. 被申请人认为需停执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 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依职权停止执行;3. 申请人申请停执且复议机关同意;4. 法律规定停执的情形,依法执行。
修路拆猪圈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啊
法律分析:猪圈赔偿这个是看政府补偿政策的。每个地方政府补偿是不一样的。目前,南通这边的话是按照每平方米两千块钱左右来进行赔偿的。猪圈是不属于住宅的,所以猪也是有安置费的,每个猪圈的赔偿价格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各地区的拆迁情况确定的。
朱亮亮律师 朱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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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违法征地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您好,您可以详细说明情况,目前信息太少无法判断。
如果是强制执行,对工作有影响吗?
您好,如果是强制执行,对工作有影响吗?
房屋拆迁怎么赔偿于人口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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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搬迁费用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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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地拆迁地皮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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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的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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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
所在公司的卡车办理ETC,并出借款项给B所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在A的要求下,B、C出具有二人签字的借条。后,C拖延还款,催的急了才还很小金额的借款。因A、C之间有业务往来又抵扣了部分欠款。其后C答应还款但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其后A为催要借款,经常去C所在办公地点,C出于无奈出具其签名的借条一份。办案经过:确定以最后一份借条为证据,帮助A梳理手头所有的证据,出借款要有转款记录,扣除抵消款金额后要和借条金额一致。所叙述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佐证。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对于被告因合同关系所欠付的XXXX元,双方协商将其转化为借款,应予准许。被告出具借条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XXXX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X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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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峰律师
肾脏手术导致心脏猝死赔偿案
和医院协商,但是未获得医院任何赔偿。经卫计局调解,双方委托湖南湘雅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检验,尸检结果为心源性猝死。此后,患者家属再次和医院协商,仍然未获得赔偿。家属委托我方进行处理,我方对病历资料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此后我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抽签委托某国家级司法鉴定研究院进行鉴定,我方参与听证会,依法发表了陈述意见,经过鉴定,医院承担责任,我方陈述意见全部被采纳。此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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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兴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疑难工伤赔偿2
,其是有工头带入工地做事,不定期支付生活费,没有结过工资,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过书面协议,手上没有任何证据,用人单位对其是否属于员工一事有异议。邓某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邓某委托我们后,我们经过多次现场走访,制定诉讼和调解策略,经过多次协商,才和施工方签订赔偿协议,但是施工方又不履行赔偿协议,并对协议提出异议,最终通过在法庭组织下拿到全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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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兴律师
广州主播违约到其他平台去直播,违约金如何赔偿?
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旦解约,平台账号归谁?双方“分手费”又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经纪合同纠纷案,酌情认定提前解约跳槽的网红许某赔偿经纪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2万元。───法院查明,2020年底,许某与苏州某经纪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和经营许某的所有演艺业务,包括各平台账号的策划包装、演艺安排、代理签约等商务活动。根据协议,许某的收入由每月9000元固定报酬和10%的商业活动提成组成,其需遵守某经纪公司指定和安排的拍摄时间、工作日程及其他安排。运行半年后,许某的账号在公司运营下迅速涨粉,许某收获了知名度,某经纪公司也通过许某实现商业活动获利。2021年6月,许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并与其他公司签约。某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其违约跳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公司培育成本20万元、预期可得收益12万元、已支付报酬10万元等共计4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许某相关平台的账号运营权归属公司。───庭审中,许某辩称,自己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致使劳动关系解除,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相关平台账号运营权归属于经纪公司,未支持经纪公司关于损失赔偿的诉求。某经纪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某与案外人其他公司的签约行为是否违反案涉《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如许某构成违约,其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应属综合性合同,既包含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属性,同时还包含经纪公司对许某网络平台账号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超出劳动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属性。许某虽以某经纪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到此类综合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和公平性要求,其解除权应受协议约定限制。许某在双方协议未解除前即与其他公司签约并从事相应直播行为,违背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许某违约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法院认为,经纪公司投入培育成本是为了提升许某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属于职业培训费用,具有劳动权利属性,支付的固定工资具有劳动零报酬属性,所以二者均不应纳入公司损失范畴。考虑到许某在收益分成中可得利益占10%,经纪公司主张由许某承担剩余履行期限内全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明显过高,综合各因素,酌定许某按照全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10%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2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经纪公司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到赔偿苏州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苏州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表示,与传统演艺产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互动性,经纪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资回报周期也相应缩短。本案中,主播与公司所签订的《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交汇了劳动合同关系属性以及超出劳动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法律关系日益呈现双重属性新样态。针对此类综合性合同,既要保障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属性的权利义务,也要尊重双方平等自愿约定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倡导诚信守约。毕竟,网络主播的价值与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等紧密相关,而经纪公司在初期培养、知名度提升等方面也必然需要进行商业投入,并承担一定商业风险。若赋予与网络主播服务企业订立综合性合同的网络主播任意行使单方解除权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使网络主播服务企业、网络主播在此类综合性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整体运营秩序的健康规范发展。案涉《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作为综合性合同,上述协议关于解除与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许某在劳动属性权利义务项下行使解除权,应当同时受到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束和限制。许某在双方协议未解除前即与案外人签约并从事相应直播行为,构成违约并应据此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损失计算,应尊重契约并兼顾公平。涉案经纪公司主张以主播履约期内相关商业活动收入作为计取其剩余合同履行期内预期可得利益的基数,具有一定合理性。此种情况下,应当将网络主播履约期内相关商业活动收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纪公司,并结合经纪公司举证相关事实及双方约定确定一个可量化的损失参照值范围,并在该参照值范围内进行合理裁量。本案为计取涉案经纪公司剩余合同履行期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了精细化的计算公式,即合同履行期内已获商业利益÷合同已履行期限×剩余合同履行期限×网络主播分成收益比例,为类案提供了经纪公司因网络主播跳槽导致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量化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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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
一庭2022年第22次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应当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是因为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签订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法官会议意见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三、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官会议意见《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四、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法官会议意见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五、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承包人已经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起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官会议意见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六、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七、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法官会议意见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八、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九、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十一、转包法律关系中转承包人的权利行使界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发包人能否基于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对抗转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属于违法转包行为。相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所使用的履行辅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履行辅助人通常不能取得针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鉴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明确了转承包人可以取得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权,故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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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东律师
劳动纠纷立案多久结案
是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以去法院重新起诉的,需要六个月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纠纷立案对企业有影响吗劳动纠纷立案对企业基本没有有影响,但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信誉上的影响。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行,招聘以及上市等。三、劳动纠纷律师一般怎么收费劳动纠纷的律师费标准的规定: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则按照该价格来收费;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没有政府指导价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根据该纠纷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协商确定收费的数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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