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上海,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继续申领。其领取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7月1日起,上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25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