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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缓刑期间,我能拿出卡里的钱吗
你好,建议慎重,会被冻结
我买的按揭车被拖走报警盗窃可以立案吗?
盗窃案立案后不予查找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我想问下女孩在学校被猥亵没有监控证据,还能有处理方法吗?
律师你好,我想问下女孩在学校被猥亵没有监控证据,还能有处理方法吗
刑事案件法院不通知原告出庭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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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QQ上要求未成年人隐私视频,他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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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说三天内出结果,是否可以算在三天内
取保候审说三天内出结果,那么交申请当天是否可以算在三天内
你好 。强奸未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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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按摩仪器给客人做三角区违法吗?
你好,用按摩仪器给客人做三角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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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伊春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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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伊春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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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曹X凤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
伊春律师-宗银成律师宗银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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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银成律师
无明确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 为债务加入超出原债务人作出的承诺依意思自治认定为新契约
建筑工程公司将一处旅游开发项目发包给吴某扬承建。吴某扬、杨某国、黄某就该项目签订《合作承包施工协议书》,对三人的内部合作进行约定。黄某自认是该项目的管理员。2018年6月8日的《建筑工程材料(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合同》)约定A经营部向建材公司供应模板和方条,并约定买方未按时还款的,“可按未支付而应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1000元”。2018年10月23日的《建筑工程材料(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模板、方条约1190931元。2018年11月27日的《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A经营部向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模板、方条179140元,并约定买方未按时还款的,“可按未支付而应支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所欠货款的2%”。A经营部提交的《材料结算单》建筑工程载明:“……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材料:模板3250张,单价52元/张;金额:169000元”,提交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杨某国对建材公司与A经营部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公司鹿寨香桥风景旅游开发项目一期工程供应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承诺在2019年8月30日前把项目所欠模板169000元全部付清,如超期不支付或不付清的按所欠金额每月支付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落款处有黄某、杨某国、吴某扬签字,三人手写“至2020年1月30日止,因上述货款分文未付,应付滞纳金为25350元”。建材公司的股东是杨某国、黄某凯,法定代表人是杨某国,其于2020年5月12日注销工商登记。A经营部称建材公司向其供应的16.9万元货物已通过收料员向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供应和请款,经与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肖某沟通后,肖某指示,将结算单、请款单发送至建筑工程公司另一工作人员农某臣处请款审批,之后才与建筑工程公司形成《模板、方条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货款数额179140元即是按《材料结算单》的货款金额16.9万元加上开票的税点6%计算得出。建筑工程公司对肖某是其项目经理并负责采购并无异议。【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模板实际用于建筑工程公司的案涉项目,杨某国在《承诺书》中对欠款金额为169000元的确认视为债务已转移至货物实际使用人,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违约金按月利率3%支付的标准过高,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即16900元。黄某、黄某凯、吴某扬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一,建材公司登记注销前,与A经营部已形成16.9万元供货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股东杨某国、黄某凯应就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在与A经营部经营者的多次沟通中,指示A经营部将结算单和请款单发送至另一工作人员处呈报公司审批请款,并要求A经营部补签形成《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结算单和请款单上记载的货款总金额、供货数量及税点计算均与该份合同的内容相吻合,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对A经营部向案涉项目供应的16.9万元货物进行了追认。第三,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建材公司对A经营部所负的16.9万元的货款债务转移至由建筑工程公司独自承担。因此,《模板、方条购销合同》是建筑工程公司对建材公司所负的A经营部的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第四,杨某国、黄某、吴某扬签署《承诺书》,并非代表任何公司,仅代表其个人作出对该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建筑工程公司均构成对该16.9万元货款债务的加入,则应分别在各自加入承担的16.9万元货款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各债务承担人逾期未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履行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将违约金降低调整按月利率2%计算,并认定违约金为16900元,A经营部未提出上诉,对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予以维持,各方在该违约金数额范围内按各自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承担相应责任。其中,A经营部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建材采购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由于杨某国、黄某凯系因建材公司原股东身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故其二人应承担的债务不应超过建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即应以1000元为限。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与A经营部之间的《模板、方条购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为所欠货款的2%,故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以尚欠货款16.9万元的2%为限即3380元。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在《承诺书》中承诺对逾期付款按每月3%支付滞纳金,则其三人应向A经营部支付的违约金为12520元(16900元-1000元-3380元)。【裁判结果】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向被上诉人A经营部支付货款169000元;三.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黄某、吴某扬对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凯向被上诉人A经营部支付违约金1000元;五.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向被上诉人A经营部支付违约金3380元;六.原审被告杨某国、黄某、吴某扬向被上诉人A经营部支付违约金12520元;七.驳回被上诉人A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上诉人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伊春律师-陆培源律师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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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报警立案对子女的影响
文详细解析了家暴报警立案对子女的影响及离婚手续。一、家暴报警立案对子女的影响家暴报警立案后,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父母的犯罪记录将对子女产生一定的影响。1.对于子女的入党、参军、考公务员等政审环节,直系亲属的犯罪记录可能导致子女无法通过审查。特别是当直系亲属正在服刑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时,子女将不能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2.如果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即便是直系亲属服刑完毕,考生也不能报考公务员和选调生考试。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子女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二、父母犯罪记录对子女的影响父母的犯罪记录对子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除了上述政审环节外,父母的犯罪记录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就业和社会生活。虽然大部分工作不需要进行档案审查,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子女的就业可能会受到限制。2.父母的犯罪记录也可能给子女带来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影响其正常成长和发展。家暴报警立案对子女的影响三、家暴起诉离婚的手续当家暴构成犯罪时,受害者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明确陈述家暴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3.在诉讼过程中,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除了家暴报警立案对子女的影响,你还想了解家暴的哪些法律知识?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伊春律师-张丽珍律师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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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通过书面的形式放弃财产的继承。一、非亲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财产非亲生子女能继承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且前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管继承人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管有没有造成被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都应当丧失继承权。三、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吗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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