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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大家斗殴的事情
你好,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李晓航律师 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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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的判决书现在才收到,还能再审吗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注意有期限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不按事实给办
你好,找院领导反映
3年前可能与未成年发生过关系 现在被人举报 会受到什么处罚
与未成年人谈恋爱此行为并不违法,但此行为违反了道德底线。同时,如果因谈恋爱行为对未成年人产生其他诸如强奸、诈骗、诱拐等行为,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最低为三年,最高为死刑。因此,如因与未成年人恋爱而产生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条款的行为,法律对此完全是零容忍的态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害人在我岳父家楼下寻衅滋事,恶意辱骂,岳父下楼把对方砍伤,对方鉴定轻伤二级,作为从犯我会怎么判刑
你好,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李晓航律师 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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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因涉嫌盗窃2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丙因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拘留在看守所。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您好找票务买票被骗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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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一直骚扰我,向我要钱,但也威胁我,打电话给我的亲戚,勒索3000元,这种事情构成犯罪吗?
分手后,一直骚扰我,向我要钱,但也威胁我,打电话给我的亲戚,勒索3000元,这次准备向我要7000元,这种事情构成犯罪吗?
两个孩子打一个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在学校里,两个孩子打一个孩子是否构成犯罪
我的钱被骗了,怎么才能全部追回来
我的钱被骗了,怎么才能全部追回来
妻子被一位所谓的朋友强奸了,没有立案,我该怎么办?
妻子被一位所谓的朋友强奸了,派出所说证据不足,没有立案,没有调查,我该怎么办?
与抑郁症发生性关系会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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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事实认定审查 撤销银保监局举报调查意见书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林某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10月14日通过某地某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分三次购买“基金1”“基金2”“基金3”三款理财产品。2022年11月11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某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某银保监局)收到林某提交的举报材料,林某举报某支行违法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举报材料中包含3张其自述为该行客户经理为其手写的字据,以表明该行向其承诺购买理财产品预期收益,3张字据的内容分别为:“150万,2年,4.8%,2021.10.15~2023.10.15赎回,¥144000”“592355.67,1年,3.8%,2021.1.27起算,2022.1.28到期,¥22509”“100万,2年,2021.1.22起算,2023.1.22到期,最低4.6%”林某提供的其与该行的录音文字稿中记载:“浮动是什么4.8~4.6,最低不低于4.6,最高不超过4.8,最低4.6。”“这么跟您说,就说当时卖给您这个产品的时候,行里给我们去宣导这个产品就是这样的。”“行了,你反正就是说那意思到最后这100万肯定能保本没问题。”“放心放心。”“你听我说,我让我父亲回忆一下每次都是怎么操作的,他说完全都是你拿他手机操作的。”“因为林叔根本他看不清楚呀。”“他不会操作呀,我要是不告诉他怎么去操作,他不会操作。”2023年2月22日,某银保监局向被举报银行的客户经理刘某询问,调查笔录记载: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是否是你本人所说?答是。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提到你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未明确告知其产品性质和风险提示,是否属实?答不属实。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提到你使用举报人手机进行购买理财,保证理财到期后不会亏损等内容,是否属实?请说明理由。答不属实。录音中为安抚客户情绪、保证客户身体健康,受客户儿子要求顺着客户意思说了相关内容,实际销售过程中未代客操作或作出保本承诺。问举报人提供的关于三个理财产品期限和收益率的纸张是否为你亲笔所写?有何意义?答是我所写,是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客户强烈要求所写,用于为客户记录产品购买情况、到期日期以及同期产品历史收益情况,不构成收益承诺。经延期,某银保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林某的举报作出举报调查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来函反映的“未对举报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告知”的问题。经调阅某行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客户风险类型评估历史查询”发现,林某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在手机银行渠道进行了风险评估操作,结果为“激进型”。经调阅某行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交易明细查询”发现,林某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10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分三次购买来函中所述理财产品。查阅某行手机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以强制弹窗和必须阅读并勾选电子协议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综上,原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某行工作人员“未对举报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告知”的问题。二、关于来函反映“某行某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向举报人推介并代为购买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的问题。关于金融产品与林某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问题,经调阅某行手机银行“基金1”产品页面,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经调阅“基金2”和“基金3”信托计划说明书,该两款产品风险等级分别为中高风险和中等风险。根据某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使用说明》,“风险类型为激进型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能够承受高概率的本金损失,因此该类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所有类型的产品”。关于某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产品销售和代为购买的问题,针对林某提供的在购买理财产品后与客户经理的对话录音中,提到某行工作人员代林某操作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经向当事客户经理本人问询,其否认在林某购买理财产品环节存在代客操作行为,也不存在使用欺骗隐瞒的手段向林某误导销售的情况。综上,由于林某提供的是销售理财产品后,解决客户纠纷时的录音,经问询该客户经理本人予以否认,因此某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某行某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向举报人推介并代为购买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的问题。三、关于来函反映的“银行客户经理向举报人承诺三个产品的收益率”的问题。关于林某提供的“被举报人承诺保本付息”证据,经问询当事客户经理,三张纸条是其在林某购买理财产品后所写,用于为林某记录产品购买情况、到期日期以及同期产品历史收益情况,不构成收益承诺。针对林某提供的事后录音证据,经问询当事客户经理,在上述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对举报人做出过收益率承诺。综上,某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银行客户经理向举报人承诺三个产品的收益率”的问题。如林某有进一步证据证明来函所述问题,欢迎随时向某银保监局提供。此外,某银保监局在举报调查过程中发现,某支行销售理财产品后存在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审慎、向客户解释说明不当的问题,某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后林某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撤销某银保监局所作举报调查意见书等诉讼请求。裁判要旨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林某向某银保监局举报反映某支行存在未进行风险评估及风险测评、通过欺骗隐瞒手段推介高风险金融产品、承诺收益率等问题,并提交了相关维权录音、手写收益率纸条等初步证据,某银保监局亦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相关合同文本等材料。对于被诉举报调查意见书的合法性问题,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林某提交的相关维权录音资料系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景中录制的与本案涉及事项直接相关的内容,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偷录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某银保监局向刘某所作谈话笔录中,刘某亦认可录音内容系其本人陈述。其次,林某提供的纸条内容包含“最低”等文字表述及收益具体金额。在录音资料中,刘某曾经表述“最后保本没问题”等内容;刘某在监管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表述上述内容是因为“安抚客户情绪、保证客户身体健康,受客户儿子要求顺着客户意思说了相关内容”,但并未提供充分依据。最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本案中,根据相关录音资料、纸条等证据综合判断,林某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过程中,销售人员存在“介入进行营销推介”的高度可能性。按照上述规定,一旦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应当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并留存相应录音录像资料。正因为销售人员未按照上述规定转至销售专区购买,导致无法根据录音录像资料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因此,相关银行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否认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予以反证。综上,针对林某的举报事项,某银保监局即使无法取得更多证据,也应当综合现有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举证责任作出相关认定。某银保监局所作举报调查意见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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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项目合作协议,是民间借贷而非还是合伙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王某在杨某所住的小区经营食材超市,双方因此相识。2021年3月31日,王某以经营食材超市的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承诺每月支付9000元利息。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写明:食材超市项目合作,杨某投资100万元,按每月9000分配。当日杨某通过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刷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2万元,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98万元。杨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杨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未作答辩。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与杨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杨某通过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刷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行为的效力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经法院审查协议条款,该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杨某对其投入的100万元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定每月固定收益收取9000元,因此该100万元投资金额,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对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杨某自认,该100万元投资款其中2万元系其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被告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2万元,因双方之间并无商品买卖关系,因此该刷卡行为实为套现转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该部分款项涉及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予支持。上述双方《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期利息,已超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对于上述王某已支付的借期利息,应在计算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00万元,王某向杨某偿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对借款合同变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应重点审查《项目合作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条款。本案中双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等合意,名为项目合作协议,实际是出借人提供本金,借款人按月付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信用卡刷卡套现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对方系个体工商户持有pos机,在借贷过程中也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转账借贷,防止后续因利息、手续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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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原股东可以要回欠款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01案情简介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21年3月至7月期间,B公司向A公司采购太阳能电池板,拖欠A公司货款未结清,A公司追讨欠款无果。2022年12月,A公司注销,林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之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受A公司全部权利。2023年12月,林某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其支付拖欠A公司的货款240万元。B公司辩称,其承认林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案涉债权已因A公司注销而灭失,林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向B公司主张合同权利。A公司在注销前持续向B公司追讨案涉债权,但林某在清算程序中故意隐瞒债权,骗取工商及税务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且其已认可公司无对外债权,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02法院审理B公司承认林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林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应否向林某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A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林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公司遗留债权。该裁判规则也被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类案(入库编号:2024-08-2-494-001)所确立。B公司确认A公司注销前应付A公司货款240万元,故林某有权向B公司主张该债权。综上,法院判令B公司向林某支付货款24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03律师说法公司被注销登记,其法人人格消灭,丧失了继续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遗留债权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一般而言,自然人死亡或公司分立、合并后均会发生权利义务承继的法律后果。对于已注销登记的公司而言,若客观上存在遗留债权,则同样可发生权利承继的法律后果。因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全体股东可成为权利主体,有权以公司权利承继者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同理,对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债权。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是A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A公司注销后可由全体股东主张权利。因此,林某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可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B公司应向林某支付欠款。0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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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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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跨地域展业”、“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券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还有的券商人员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等。AA厦门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与此同时,有“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6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李某在安证券(现更名为国证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在向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建议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6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将个别投资者证券账户北京市场的交易佣金比例告知投资者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中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2名相关从业人员也被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BB证券营业部上海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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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主播在协议期内无故停播被公司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于26天,日均时长不少于6小时;A某如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连续违反直播时长约定,则当月总时长每少播1小时,她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每少播一天,她应向传媒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A某依约开展相关直播活动。2023年4月12日,A某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某传媒公司同意,请假期限延迟至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2日,A某正常直播。次日,A某以疾病复发需要住院为由申请预支工资,但未出示相关病历证明,并在未得到某传媒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持续停播20天。某传媒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A某支付违约金,在多次遭到其拒绝后诉至法院,要求A某支付2023年4月12日至5月12日停播26天的违约金,共计5.2万元。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后,认为认定A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首先需要判断A某与某传媒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根据主播签约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订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内容、收益分配、管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某传媒公司对A某进行的管理,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A某的直播行为是基于平等合作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对某传媒公司的履职行为,获得的直播收入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对粉丝打赏等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二者之间亦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至于某传媒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某支付违约金。因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A某以生病为由请假3天,后经某传媒公司同意将假期延后,2023年4月12日至21日未进行直播不违反协议,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23年4月23日至5月12日,A某主张疾病复发需要住院,但未出示相关的住院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在某传媒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量进行直播,停播20天,其行为属于无故停播,违反了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应支付公司相应的违约金。三、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进行直播的日均收益为2000余元,与协议约定的每月少直播一天,A某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的数额相差不大。因此,某传媒公司请求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A某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A某向某传媒公司支付无故停播20天的违约金,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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