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文集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股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而公司章程,则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二者就同一事项
何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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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未出资的股东能否了解公司的信息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
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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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能否了解公司的信息
企业在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在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1.关注《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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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涉外贸易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研发立项先检索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否则一旦出现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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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大幅度裁员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困难十分正常。建议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带来的法律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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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内部治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内部治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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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内部治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变更等不影响合同效力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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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那些问题?
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那些问题?1.无合同不交易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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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那些问题?
法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是多久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公司每年都会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要事情作出表决,那么法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是多久呢
李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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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是多久
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现如今,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那么
李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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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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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荔湾区能用手机号码查出家庭住址吗
法律分析:公民家庭地址是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是无法单凭个人身份证号码而查询到当事人家庭地址资料的,因为身份证号码是无法直接体现。若公民因为特殊情况(如他人违法等行为)需要查询的情况,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协助查询。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上(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拿到了电工证书,怎么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缺少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司机驾驶公司车辆和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是什么?
员工给公司车辆造成损坏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付了一年的租金,剩下的租金能退吗?
进行退租需要注意:1、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的内设与承租时大致相同,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过错,对内设的损坏、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出租人,即提前三十日通知;3、退租时要注意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建国前退休员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丧葬费以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抚恤金是国家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者伤残职工,失去劳动能力职工的费用,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以后,国家会按照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个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直到被供养人不需要供养为止。还有一种抚恤金是一次性发放的,这种抚恤金金额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入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