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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错了,违法吗?
那要看具体操作流程错在哪
史宝华律师 史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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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比例有要求吗?
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保命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工程开标结束公示期内收到质疑!回复完成!多久能发中标通知书
开标后3日内发中标公示。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br/>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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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1台、松下洗衣机1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机1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的房屋1套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20525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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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售“飞单”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20%。多数情况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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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为借名贷款提供担保后,应向谁进行追偿?
350万元,余某、其弟余某某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因廖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上述房产,余某某代为清偿270万元。余某某认为,其作为抵押人替借款人偿还了贷款,借款人应当归还代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审理】【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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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主观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2022年2月,20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女子陈某相识,二人通过频繁网聊互生好感,逐步发展成网络恋人关系。陈某昵称为“乖乖女”,现实中实为离异再婚妇女,其在网络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家境富有、事业有成的“白富美”人设,自称系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家里很有钱等。双方保持密切网聊至同年9月。当王某提出线下见面要求后,双方遂约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见面。眼看见面的时间临近,10月10日下午,“乖乖女”陈某不再回复王某信息。因害怕真相被戳穿,陈某便编造“乖乖女”在给王某购买见面礼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谎言,让网友熊某告知王某“出车祸”一事。熊某害怕出事,拒绝为其圆谎并退出聊天。陈某便又先后以“路人甲”“路人乙”等虚假身份,编造证实“陈某遭遇车祸”谎言,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编造阴魂不散等迷信谎言,渲染“乖乖女”对王某如何情真意切,又通过密集的微信聊天测试王某是否真爱“乖乖女”等,致使王某轻信而深感愧疚。王某自感对不起突然“去世”的陈某,向“路人乙”(实为陈某所扮)发送购买农药意欲殉情的照片。“路人乙”因害怕,多次劝慰王某“不要做傻事”,但王某还是于10月中旬的一天服下农药殉情自杀,虽被家人发现后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王某的父母了解到系陈某虚构编演的“苦情戏”致儿子服毒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服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故王某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与王某“网恋”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可理解的包容范畴,且违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之规定,在王某已表现出自杀心理预期的危险情况下,陈某对自己先前虚构编演的不当行为,应当负有劝解、如实告知真相等救助义务。陈某虽也多次实施劝慰,但终究未如实向王某表明真相。因而,陈某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陈某主观上亦存有过错,表现在陈某编造“乖乖女”死亡谎言后,原本可就此结束与王某的恋情,但其为了满足畸形情感私欲,以多个化名从他人角度继续对王某进行考验,显属过错。其多次虚构“死亡”原因及死后仍关爱王某的幻境引发王某深陷自责愧疚而付诸殉情后,系属故意。而在已知王某意欲殉情,陈某仍不表明真相,更是存在过错。陈某的不当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从对一个正常成年人能够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陈某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次要的,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此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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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有哪些权利?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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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商业保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从险种看,商业保险主要涉及保障型和储蓄型两大类,其中保障型产品主要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商业医疗险、终身及定期寿险等,储蓄型产品主要包括年金险、两全保险、增额终身寿等。购买商业保险可满足子女教育、个人养老、实现财富升级等多种需求,本期“小潮说法”我们一起探讨储蓄型商业保险的法律风险防范。一什么是年金险年金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度或月度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年金险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通过长期缴费累计的资金转化为一定年龄后稳定的年金收入,有效补充基本社会保障的不足,但也存在流动性较差、收益相对较低的特点。以部分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为例,投保人按年交纳保费,在交费期间届满且年满55周岁(女)/60周岁(男)以后,被保险人可按月/年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年满(例)106岁。二什么是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均需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两全保险兼具保障性和给付性、返还性,如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得到一份保障,如期满后仍生存,亦可领取满期保险金。举例来说,投保人选择保障年限(如80周岁),据此确定交费金额及交费期限(如交费20年,每年保费1万元),如出现身故或全残,赔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如200万元);如满期生存,则给付生存保险金(如35万元)。三什么是增额终身寿险增额终身寿险相较定额终身寿险及年金险来说,区别在于保额每年都会复利增长,支取相对灵活,具有收益逐年增加、安全保障高、灵活性强的优势,但亦存在保费门槛相对较高、存在一定封闭期的问题。举例来说,增额终身寿险保险责任部分约定“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例)3.5%年复利递增”,投保人年交保费(例)10万元,交费期3年,保险金额随着保单年度累计,第10个保单年度末保险金额达(例)36-36万元左右,第20个保单年度末达(例)52-55万元左右,生存期越长,累积的保险金额越多;如需部分领取保险金,可通过减保的方式领取现金价值,如部分保险条款中会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四购买储蓄型商业保险应谨防以下法律风险投保人对产品性质和保险责任认知不清投保人在储蓄型保险产品的选择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往往放在复利的计算标准、是否存在分红及领取条件、远期收益情况等涉及产品收益的问题上,容易忽视保险产品的基本属性、保险责任的内容、不同保单年度现金价值的情况等涉及保险产品属性和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等主要问题。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在自己48岁时购买了一款名为“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的保险产品,并称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承诺返还利差,并将在其70岁时一次性返还5万元;投保人在20年交费期内一共交纳了30100元保险费,在年满70周岁领取保险金时,被保险公司告知仅能领取30100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涉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而满期保险金的约定明确为“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而关于“利差返还”的条件,保险条款中也明确需满足“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5%”的条件,而实际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条件并未满足。故法院仅确认了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支付30100元的满期保险金。该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仅关注了基本保额的金额本身及产品涉及利差返还的字面表述,但未真正关注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利差返还的条件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直至保险合同期满才发现保险金的领取情况与自身预期并不相符。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缺乏履行能力储蓄型保险产品在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对稳定、较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投保人具备按期交纳保费的合同履行能力,如投保人在选择产品的过程中,忽视了自身资产情况与产品的匹配程度、产品的流动性及灵活性、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等问题,有时会产生“本金”损失。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购买了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人每年需交纳保费60余万元,交费期为10年,在保险金的领取上,设置了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如当年不领取,可转入万能账户中计算复利,生存时间越长,获得的利益越大。在投保人交费8年以后,因需要周转资金便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保险金,但经保险公司计算投保人才得知,此时能够领取的仅为现金价值,金额为190余万元,金额远不足以覆盖投保人已交纳的保费金额。因此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因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中,投保人既无法解决当前资金短缺的需求,亦面临难以继续交纳保费产生“本金”损失的困境。类似案件中,投保人断交保费后,往往以解除、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诉至法院,但无法获得支持。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欺诈风险储蓄型保险产品具有长期投资工具的属性和特点,基于此多数产品需要缴纳保费的金额高,高者每期达到百万元。在此背景下,储蓄型保险产品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减保、现金价值的领取等涉及财产权益的环节易出现欺诈风险。在一起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通过银行渠道投保了一款年金保险,每年保费300万元,共缴纳3年,在应当交纳第二年保费时,客户经理告知投保人金额过高无法扣费成功,需要前往银行柜面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交纳保费,后续两年投保人均以此方式交费。在履行完保费交纳义务、可以领取年金时,投保人发现其投保的保险被办理了减保手续,每年交纳保费减少为100万元。投保人就此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发现,客户经理在第二个交费年度伪造了投保人的签名,办理了变更电话号码和减保手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在每次业务变更时均收取了变更材料的原件,并向投保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通知;投保人称其从未办理过减保手续,也没有接到过短信或电话通知。该案中,高额保费滋生了欺诈和犯罪,对于投保人来说,识别和防范风险的方式要从提高谨慎性做起,如交纳保费时,发现交费方式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符时,要向保险公司进一步询问、核实;预留手机号有涉及产品的短信和电话内容时,要留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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